中國城鎮供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城鎮供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DISTRICT HEAT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CDH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城鎮供熱企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充分發揮聯系政府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自律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規范,推進我國城鎮供熱事業持續發展。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南路甲2號5層5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受政府部門委托,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的研究和制訂;參與制訂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
(二)開展咨詢服務。推進供熱行業科技進步和技術改造,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和組織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三)根據授權,開展供熱行業統計。收集整理供熱基礎性資料,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參考。
(四)開展交流與合作。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相關展覽會。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五)組織供熱行業業務技能培訓工作;組織與供熱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會團體標準宣傳貫徹工作,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編制、發行。
(六)根據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信息資料,建設和完善本團體網站。
(七)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從事城鎮供熱經營管理、教育科研、設計施工、設備生產、投融資等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經申請可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是長期從事供熱工作、熱心供熱事業的知名人士。
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供熱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經1/3以上理事或秘書處報請理事長同意,可適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各工作部門、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評優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經2019年4月18日中國城鎮供熱協會七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